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缩写:CSM。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计量测试技术的相关单位以及具有较高水平的计量测试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创新、发展”理念,加强计量测试科技人才建设,推动计量测试科技进步,促进计量测试事业繁荣发展,将学会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北京市。注册网址域名为:http://www.china-csm.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计量测试战略发展研究,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二)组织开展计量测试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研讨以及计量测试科技考察,推动计量测试技术发展;
(三)组织开展国际计量测试相关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测试技术联合会(IMEKO);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组织开展计量测试领域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论证、科技人才评价、职业能力评价等资质/资格评价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两院院士候选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等有关人才的推荐工作;开展计量测试专业技术培训、研讨、进修等专业技术教育工作;
(六)举办国家科技部、国家奖励办公室批准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表彰活动,并积极向国家、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七)面向科研、生产等单位,推广先进计量测试技术、测试方法和测试仪器;举办计量测试科技成果、计量测试仪器(设备)展览、展示活动;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计量学报》等刊物;
(九)组织开展计量测试科学普及活动,编辑出版计量科普图书、科普影像等资料;开展计量测试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向中国科协推荐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
(十一)加强企业测量管理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计量技术法规审查、标准物质管理、注册计量师管理、计量标准考核等专业技术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宜;
(七)审议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测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至两人。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任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本团体各种基金收益及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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