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诞生与施行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计量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该法确立了国家计量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成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与量值准确可靠的法治基石。
二、制度要点速览
法定计量单位: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以国际单位制(SI)及国家选定的其他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
监管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
量值溯源:建立由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构成的国家量值传递与溯源体系;计量检定必须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实施。
强制检定: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数据为准;对制造、销售、使用不合格或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与时俱进的修订进程
阶段性完善:1996年提出修法建议,2000年形成修改草案第一稿,2005年召开专题座谈会,修法工作持续推进。
五次修正:截至2018年,本法先后经历2009、2013、2015、2017、2018五次修正,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治理现代化需要。
加速推进:2023年9月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2024年6月20日召开修订重点问题研讨会;2025年5月4日进入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40年影响与未来方向
法治与公平:以强制检定和全链条监管守护交易公平与民生安全,在医疗、交通、商贸、环保等领域提供可核验的量值依据。
创新与产业:统一的量值体系与溯源机制为先进制造、工程建设、能源环境、医疗健康等提供精准测量支撑,成为高质量发展与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
治理与开放:在“放管服”、数字化与国际接轨背景下,修法聚焦理顺监管体制、完善技术规范体系、强化计量数据治理、推进军民融合与民生计量等重点,面向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持续完善法律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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