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度量衡制或称“海关权度制度”,是指中国近代海关使用的度量衡制。清咸丰八年 (1858年),在中国与英、法、美分别订立的《天津条约》所附《通商章程》中,都有关于海关税则所用度量衡的专款,规定以英国、法国、美国的度量衡制度折合中国度量衡制的标准,以后所有的与他们的外贸交易均按些标准进行,从此,我国的度量衡管理权由其他各国掌握,形成了所谓的海关度量衡。此后,俄、美、丹、比、意、德、奥等国与中国订立通商章程时,均有类似条款。
海关度量衡制的标准主要有4类: (1) 以英国度量衡制度为标准。(2) 以法国度量衡制度为标准。(3) 以德国度量衡制度为标准。采用德国度量衡制度的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后来都改用法国度量衡制。在条约中规定的上述所有国家度量衡标准,在其本国度量衡标准有了变化后,未作改动。(4) 中国与挪威、瑞典、葡萄牙等签订的通商章程中,仍以粤海关度量衡定式为标准。海关所使用的度量衡器具,衡称关秤,尺称关尺。海关度量衡折算如下: 1丈=10尺=3.58公尺=11.75英尺=3.91码=140.9英寸,1担=100斤=60.5公斤=133.3磅,1加仑=4.55公升。